《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5 14:01:36 来源: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团体标准的管理,积极推进标准化供给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满足行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对标准化的迫切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由石化联合会自我管理、自主制定、自行发布,有关组织自愿遵守。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4.坚持“市场导向、先进引领、快速响应、服务产业”的原则;

5.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

6.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石化联合会代号(CPCIF)、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示例如:

T/CPCIF 0111-2020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采用双编号,示例如:

T/CPCIF XXXX-XXXX/ISO XXXX:XXXX

与其它社会组织联合发布时采用双编号,示例如:

T/CPCIF XXXX-XXXX/其它社团的标准编号。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石化联合会负责建立有关团体标准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负责批准和发布团体标准。

第六条 石化联合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受石化联合会委托负责团体标准管理制度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订等工作。同时负责对标准的研制过程实施监督。

第七条 标准项目的牵头单位(原则为项目的第一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标准工作组,承担标准的具体研制任务。

第八条 标准工作组负责制定具体标准项目的研制计划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完成标准的研制,工作组的工作应接受标工委的监督。

第九条 标准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石油化工生产、经营、科研、检验检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和热爱标准化工作;

3.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4.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条 标工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标准项目计划的征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标工委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应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相协调,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立项申请应附论证资料,说明所属领域发展状况和对标准化的需求,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标工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并组织进行立项答辩。对通过答辩的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标准立项计划。对不予立项项目,标工委应向申请者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后,标工委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团体标准研制技术协议,牵头单位按协议要求组织标准起草工作。

第四章 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计划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成立标准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制定具体标准研制工作方案上报标工委,并按计划开展研制工作,标准研制周期一般不应超过24个月。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 1.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组应在充分调研、论证和验证基础上开展标准研制工作,对形成的标准草案应进行充分的技术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进行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可采取适当的方式(邮件、信函等),并同时在石化联合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提出反馈意见时,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实材料等。

第十八条 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并在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对不接受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工作组根据处理意见对标准进行必要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并经技术审核确认后提交标工委进行审查,提交的审查资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二十条 标准研制过程中,工作组应及时向标工委汇报工作进展等情况。标工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组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如确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或无法完成研制任务的,由牵头单位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经标工委同意后可延迟或终止该项目计划。对无故终止项目的,视情节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录,限制或永久取消其承担标准研制工作,同时向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应采用会审方式,由标工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人员组成应覆盖标准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标准起草单位人员不能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专家名单及签字表。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查投票单中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包括修改同意)时,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应由工作组对送审资料按审查意见和要求等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审查通过,但有修改意见的,由工作组对送审资料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确认后,及时形成报批稿报批。

第六章 标准的报批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按要求将标准报批资料上报标工委,报送材料应包括:标准申报单、标准的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等,如系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交该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译文等。

第二十八条 标工委组织对标准报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经审核确认合格后,对标准进行编号,并报送石化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工作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七章 标准的批准发布与发行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提请石化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由会长签发,以石化联合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标工委负责与有关出版社签署出版协议,由出版社统一印刷、出版发行,标准可以用电子文件形式发行。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标工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八章 标准的复审、修改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工委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采用会议审查形式进行,一般应吸纳原起草单位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和审查人员参加。复审应形成复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标准满足现有技术水平和发展需要无需修改的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方式标示)。

2.标准不能满足现有技术水平和发展需要的复审结论为修订,应按程序立项组织进行修订。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 当发布的团体标准出现技术性错误或技术内容不够完善,经对有关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能符合要求的,可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标准的修改由标准原牵头起草单位提出,标工委组织审查。审查时,提出单位应说明修改原因和依据,形成审查结论(会议纪要),按报批程序办理。上报资料应包括报送函、审查纪要、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 标工委负责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评价工作。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纸质文件、电子版、影印版等)归石化联合会所有。联合发布标准的版权由石化联合会作为代理享有相关权力,权益归双方所有,必要时,通过签署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起草单位应尽所知予以说明,不得隐瞒。同时专利所有权人应做出无歧视、合理的许可声明,不做声明的,可导致标准的终止发布或实施。石化联合会不承担专利的识别责任。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市场化“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标准的研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落实,包括用于支付标准研制过程发生的会议费、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印刷费和出版发行等技术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费来源包括:政府部门及石化联合会等的资助、会费、社会赞助、服务收费等。

第四十三条 上述经费纳入石化联合会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团体标准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化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发布,2022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