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领域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在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及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在石油和化工领域的专家资源优势,更好地服务于行业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切实做好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工作,提升行业科技成果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品种、新材料和新产品等,并且属于石油和化工行业领域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是指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办法,组建专家团队,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综合鉴定(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并出具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所作出的相应活动。
第四条 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是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组织单位,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组织和管理须以此办法为准。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直接主持或委托化工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主持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工作,包括对申请方所提供的科技成果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归档,组织专家开展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原则,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范围、分类与内容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范围:
(一)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市级有关部门科学技术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及其他科技成果;
(二)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自主或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
(三)其他科技成果。
(四)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鉴定(评价)范围: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 涉及国家秘密的。
4. 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或异议,且尚未解决的。
5. 不属于石油和化工行业领域的。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分类:
(一)产业化技术成果鉴定
产业化类科技成果,是以应用基础研究为基础,通过在实际操作环境中技术开发、工程研究与放大获得的产业化成果,其产业化装置保持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产业化成果包括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品种、新材料和新产品等,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和工艺方案、整机及部件、产品、专利和标准等,结合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突出技术及经济价值,重点鉴定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以及在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等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作用。
(二)中试科技成果评价
中试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是把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与工艺方案、整机及部件、样品、专利和标准等,中试科技成果在评价前应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并重点评价中试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和可靠性以及应用前景、潜在风险等。
(三)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评价
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论文、产品、样品、样机、部件、技术方案、应用方案、功能结论等,突出技术价值,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四)软科学成果评价
软科学类科技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著作等,突出社会价值评价,重点评价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将成果采纳应用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内容
按照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价值,综合性地鉴定(评价)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应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鉴定(评价)目的综合且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
(一)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
(二)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相较于其他成果展现出的优良特性,成果服务于生产的前提下所处的发展阶段,解决该领域技术难题的情况,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相比较情况等。
(三)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成果形成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市场规模、市场竞争力与风险、应用推广前景以及成果转化实际或预期收益等。
(四)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科研诚信、促进就业、合理高效开发和利用资源、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成效及影响和贡献。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指标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成熟度和可靠性;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市场竞争力和对产业支撑作用);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八)鉴定(评价)材料规范、完整程度。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要求
第十条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申请表;
(二)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来源、立项背景、完成单位情况、研究任务及计划进度、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研究方案、各阶段主要工作、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研究组织协调、取得专利或发表论文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研究报告,主要包括研发背景、技术特征、研究内容、成果的创新性、技术成熟程度、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四)权威部门出具的第三方检测分析报告;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七)行业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 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应提交的批准证明材料)及特殊要求的相关文件(消防、环保、安全等);
(八)用户应用(试用)证明;
(九)论文、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证明;
(十)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引用证明(应用基础研究类成果);
(十一)准确的完成单位(无知识产权争议)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
(十二)其他技术材料。
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 鉴定(评价)程序
(一)申请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填写并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鉴定(评价)材料及附件(一式一份)。申请方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 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方补充完善。
(三) 通过初审后,双方签订鉴定(评价)服务合同,约定有关要求、形式、时间、费用及双方责任与权利等。
(四) 由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组织开展鉴定(评价)活动,并根据鉴定(评价)结论制作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
(五)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鉴定(评价)形式
组织鉴定(评价)单位和主持鉴定(评价)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以及申请单位的意愿,选择确定下列鉴定(评价)形式:
(一)会议鉴定(评价)
由组织鉴定(评价)或主持鉴定(评价)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评价)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开展鉴定(评价)。鉴定(评价)结论必须经鉴定(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涉及工业性试验以及工业化装置(设备)的重大应用成果和中试科技成果,应由组织鉴定(评价)或主持鉴定(评价)单位聘请同行专家3至5人组成考核专家组,对装置进行现场考核。
(二)视频会议鉴定(评价)
同行专家通过电子版或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通过在线会议讨论及答辩的方式对科技成果开展鉴定(评价)。采用视频鉴定(评价)时,由组织和主持鉴定(评价)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视频鉴定(评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价)结论必须经在线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提交鉴定(评价)委员会主任形成鉴定(评价)意见,并由主任签字。
第十三条 鉴定(评价)委员会的组成
(一)鉴定(评价)委员会名单由联合会最终确定,鉴定(评价)委员会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一般为7到15名,其组成应覆盖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方面专家,原则上每单位仅限1人。
(二)鉴定(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联合会在鉴定(评价)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评价)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后通过。鉴定(评价)委员会全体成员对鉴定(评价)意见负责。
(三)鉴定(评价)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被鉴定(评价)成果所属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
2. 一般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3.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4.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具有行业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5. 成果完成单位及应用单位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专家。
第十四条 鉴定(评价)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地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三)发现违纪行为时,可以向联合会提出终止鉴定(评价)的请求;
(四)科学、客观和公正地进行鉴定(评价);
(五)负有保守成果完成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评价)的有关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鉴定(评价)科技成果核心技术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鉴定(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评价)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价)证书》,同时颁发《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成果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含),主要完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含);如需特殊增补,成果完成单位需提供合理的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鉴定(评价)专家的信誉制度和违规记录。鉴定(评价)工作结束后,鉴定(评价)主持单位对专家在鉴定(评价)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鉴定(评价)工作结束后,鉴定(评价)材料电子和书面各一份由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进行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与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